教師專業操守指引-問與答 許為天(信報 2022/12/24)
今年5月1日,在1994年4月組成的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正式結束。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》(簡稱《守則》,1990年10月公佈)作為議會執行工作的基本依據,究竟何去合從。終於在2023年前見到新的局面,教育局在12月16日公布《教師專業操守指引》(簡稱《指引》)。
答1:最關鍵的分別是製定和頒布的單位,《守則》是由1987年「教育工作者專業守則籌備委員會」(教育統籌委員會下委員會),經三年廣泛諮詢後製訂而頒布,主要在於提升教育專業,行為操守監管並非主項,所以會出現一些較為理想化但欠具體的描述,如「應對自己有嚴格的要求,凡是可以促進學生身心成長的活動,都應該努力不懈地改進,以滿足社會對專業的期望。」
《指引》是由教育局在今年參考了不同與當下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文件、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教師專業標準,與及審慎香港教育體系的實際情況和現行法例而制定的操守指引。由政府當局頒布,不只是指向教育界,也對社會大眾有展示作用,當然有管理執行的權責。
《守則》要照顧學校內的不同角色,所以在「對同事的義務」中會列明「對於有違良知的行政政策和措施,應首先循專業內的途徑提出異議」與及「作為行政人員,應尊重同事的專業地位,給同事以充份的機會對校政提出意見」;《指引》的對象只有教師,所以在「維持專業」中會列明教師不應「破壞同儕的協作文化,妨礙教學團隊的專業發展」與及不應「惡意批評學校
、辦學團體或教育團體,破壞 社會人士對學校和教育專業的信任」。
簡單而言,將兩份文件的名稱抽出「專業」,便是過往的《香港教育守則》與現今《教師操守指引》,前者是專業參考;後者是行政指引,大家便容易明白。
問2:如何處理《守則》?
答2:據了解,教育局在管理教師操守時,會依據《指引》行事,而《守則》便成為歷史的參考文件。所以,一些根據以往《守則》而成的「行規」,便要再三思索了。例如,在「對同事的義務」中列明的「匿名投訴應不受處理」及「除非事前知會對方,不應對同事的專業活動作批評」,在現時的處理投訴及考績制度中,也有點不合時宜了。相反地,在「對專業的義務」中所列「以專業工作者的身份發言時,應首先聲明發言的資格、發言的身份和發言的實質代表性,若發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,須澄清發言者與受益者的關係」,則仍可保留為教育專業中的君子協定。
另外,在《守則》第三章列明的專業教育工作者權利在今次《指引》完全沒有提及,是否仍存在呢?
問3:新《指引》中,教師要留意的操守行為限制?
答3:有關政治言論、不恰當教材等,在傳媒中已廣為報道,故此筆者便不在此贅述。反而,我會提出幾個在日常校園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問題:
一、儀容服飾:在「以身作則」中, 教師應該「儀容端莊得體...展現合乎教師專業的個人品格,做學生的模範」
。那麼,現時在校園經常爭論的教師可否染髮、男教師打領帶、女教師的水晶甲等等,便納入了可規範的範圍,如果整個行業沒有共識,那便要由辦學團體或校本處理。
二、師生戀:以往的爭論懸而未決,而在《指引》「關愛學生」中,提出教師不應「與學生有任何超越師生關係的交往」,亦即在教育局的規則上反對師生戀,十分明確。
三、校外師生活動:在「關愛學生」中,提出教師不應「在未獲校方批准及通知家長前為學生安排校外活動」。當然,現時學校的正式校外活動必定依足所列規矩,但是很多校外活動之後之延伸,如校隊比賽勝利後的即時慶功聚餐、班級宿營後班主任請同學食糖水,以至活動後護送一些學生回家等等正面的師生情誼活動,是否違規呢?似乎要在學校層面澄清,避免校方與教師產生認知的衝突。
問4:對新《指引》有什麼看法及建議?
答4:以學校環境來做比喻,《指引》便是教育局頒下給教師的校規,八大準則中列出40項應該做和32項不應該做的行為,更加附上11個違反專業操守個案,確是清清楚楚。筆者建議每一所學校的領導層均需要細閱《指引》,適當地修訂校本的《教師手冊》及考績機制。繼而召開教師會議,詳細闡釋《指引》及校本的執行細節,減免日後的誤會。
在整個教育環境方面,《指引》列出了由上而下的要求,卻未有觸及《守則》中教師的權利,譬如在《守則》中列出教育工作者有權「當其專業職務受服務機構的措施影響時,要求出席有關會議及發言,並索閱會議文件」與及「拒絕與職務無關的非專業工作」等等。筆者建議民間教育團體應就這方面與教育局商議,協調出一套在操守行為中教師的合理權利,從而得出一個上下平衡的專業運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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